

本文探讨了房屋登记案件中“一房两售”的情况及其处理原则。如果房屋尚未过户,但已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则拥有房屋所有权。如果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屋尚未交付,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交房价款的买受人将拥有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登记案件中,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常常会形成耦合关系,当事人可以
法律分析
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一房两售”的情况。如果房屋尚未过户,但已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则拥有房屋所有权。如果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屋尚未交付,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交房价款的买受人将拥有房屋所有权。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和通知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先签合同的买主将拥有房屋所有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可以并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织冲突是审判实践中的老问题,尤其是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权属民事纠纷,还涉及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行政审判。解决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并存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哪个前提、谁前提、谁优先的问题。在房屋登记案件中,当房屋登记案件中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形成耦合关系时,房屋权利归属明确,民事纠纷与登记瑕疵纠纷之间不存在关联。其实质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同时并存,二者可以齐头并进。此时,即使行政诉讼因登记机关违法而取消登记,也不会否定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售小产权房一般是有效的,因为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性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售小产权房的,视为无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理:一是买受人购房后进入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出卖人已成为城镇居民;三是,出卖人有多处不动产或者农村住宅为多层建筑并有自有住宅的;四是因财产分割、离婚、继承等引起的小产权房转让纠纷。;五是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小产权房,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要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虽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大多被认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也屡禁不止,但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仍然是被禁止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平等对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权,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多元化土地供应主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农民有偿转让他人使用。并在部门设立相应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部门,对流转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件范围和审理原则按照流转阶段,小产权房纠纷的类型可分为三类:流转前的房屋建筑纠纷;流转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发行后衍生纠纷。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二类转让纠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纠纷。一般来说,人民可以受理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目前,小产权房纠纷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建筑合同纠纷、预付款转让纠纷等,房屋抵押纠纷、购房人更名纠纷、离婚分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继承纠纷等。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充分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当卖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致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经人民依法确认无效的。买受人要求赔偿房屋增值部分或者合理经济投资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出卖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双方过错减轻;其次,买受人应当赔偿改建或者扩建房屋的增值;最后,在决定退房或退房时,要注意购房人的妥善安置,留出合理的退房时间,避免单纯决定退房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结语
结语:在房屋登记案件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房两售”的情况,确保房屋权利归属明确。同时,要关注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案件中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问题。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理。要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多元化。在审判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支持买受人要求赔偿房屋增值部分或合理经济投资,同时出卖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解决小产权房纠纷问题时,要关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并遵循相应的审判原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