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股是一种股份赠与方式,既可以由部分股东赠与给股东之外的人,也可以由全体股东赠与给股东之外的人。干股可以在公司创设时或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后者不会导致公司扩资,但会使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下降。干股可以是附条件或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需要判决后,工商机关才能办理变更登记。干股的效力取决于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
法律分析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拓展延伸
了解股权投资的步骤和要点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购买或持有公司的股份来获得对公司所有权和利益的权益。了解股权投资的步骤和要点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首先,投资者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行业趋势和潜在机会。其次,建立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然后,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可以通过与券商、投资顾问或私募基金合作来获取投资建议。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团队等关键因素。最后,进行投资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在投资过程中,及时跟踪和评估投资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调整。总之,了解股权投资的步骤和要点是成功投资的基础,投资者应该保持谨慎和理性,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并获得可观的回报。
结语
干股的取得方式多样,可以是赠与或购买;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或存续期间取得。对于股东而言,存续期间取得干股会导致原有股份比例下降。干股的赠与可能附条件或不附条件,附条件赠与需遵守约束力,条件达成后受让方获得或失去相应股份。工商机关难以认定条件是否成就,可能需要判决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干股的取得原因多样,包括个人技能、经营能力等。干股的效力取决于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在股权投资方面,投资者应进行市场调研、制定投资目标和策略、寻找合适机会、进行尽职调查、谈判签署投资协议,并及时跟踪和评估投资表现。了解股权投资的步骤和要点是投资成功的基础,需要保持谨慎和理性,以降低风险并获得回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