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规定:若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人数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