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东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用于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具体范围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东莞工伤死亡赔偿执行标准如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用于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东莞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三项:
1、六个月东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2、六十个月东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1)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的,配偶和父母支付到70周岁,子女支付到18周岁。
2)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参看本文附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结语
以上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东莞工伤死亡赔偿执行标准的内容。根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用于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规定可参考本文附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