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抵押权的外部效力:转让房屋仍保留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清偿。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先抵押的,优先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拓展延伸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和条件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和条件是指在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作为抵押物时,所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和要求。设立房屋抵押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登记手续的办理等。同时,房屋抵押权也受到一些条件的约束,例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未超过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等。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在设立房屋抵押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结语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明确,包括抵押权人在房屋转让中仍享有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并存在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且抵押权不受影响。设立和条件需满足法定要求,如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书面抵押合同及登记手续等。条件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因此,设立房屋抵押权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条件,确保权益合法、债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