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父亲张某和母亲李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张某1,张某2和张某3,父亲张某和母亲李某在婚后2002年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母亲李某名下,父亲张某在2003年去世,留有遗嘱。母亲李某在2008年和子女张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将房屋以6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1,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1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价格是600元。母亲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嘱。在母亲去世之后,三个子女讨论房屋继承问题时,张某1告知张某2和张某3该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那么,张某2和张某3能否主张继承该房屋?
该案件采取的是二个步骤的诉讼策略,第一步先主张合同无效,然后再主张继承。
判决结果:张某2和张某3为原告将张某1起诉到法院,主张母亲李某和张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通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确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之后,对于父亲享有的财产部分由母亲李某以及三个子女继承,因此该房屋应该是由母亲李某和三个子女共同财产,在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亲李某和张某1擅自处分该房屋,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此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张某2和张某3之后继续主张对该房屋或者其转化的利益享有继承权,关于继承案件的情况将在下文中分享。(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