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蚌政[2007]144号《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拆迁符合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
m2;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m2;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10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850元/
m2;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12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
①超10
m2以内的差价款=
85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内的建筑面积
②超10
120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上的建筑面积
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
2、3目标准结算。
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