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举证: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