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3 01:37:00
文档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推荐度:
导读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复审,经复审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办理低保手续。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文档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否必须取消非户主的低保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