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选择还债的先后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债务清偿抵充主要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形式。其中,约定抵充优先,其次是指定抵充,最后才是法定抵充。
债务清偿抵充的三种形式中,约定抵充是优先于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的。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前就还款顺序达成一致,那么这个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约定抵充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按照自己选择的顺序进行还款。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时指定抵充的哪笔债务或是哪几笔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指定的时间必须是清偿时,不可以在清偿后指定。
如何去做: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希望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还款,他们可以在债务合同中明确规定还款的顺序。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还款问题上达成一致,避免后续的纠纷。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还款的顺序,那么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时指定还款的顺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尊重债务人的选择,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这种选择不合理或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债务清偿的默认顺序。例如,《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平和权利而设定的默认规则。
综上所述:债务人可以选择还债的先后顺序。如果希望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还款,可以在债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时指定还款顺序。在涉及复杂债务情况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