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不能单独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无因性和处分行为特征,要求让与人具有处分权限和能力,否则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规定
抵押权不能单独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与债权转让的关系,即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应与债权一并转让,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无因性和处分行为的特征。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不受书面形式的限制,但对于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转让,需要交付债权证书。债权让与的有效性要求让与人具备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否则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