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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虚假证据的对策建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3 01: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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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虚假证据的对策建议

1.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强化释明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对伪造证据行为多发的证据类型或程序环节保持敏锐度。对庭审过程中由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通知该单位到庭接受质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人,应努力提高证人出庭率。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实地核实证据内容真实性。一旦发现伪造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重要环节向当事人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2.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发挥处罚震慑效果。依据不同情况,对于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或组织、诉讼代理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加大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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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强化释明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对伪造证据行为多发的证据类型或程序环节保持敏锐度。对庭审过程中由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通知该单位到庭接受质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人,应努力提高证人出庭率。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实地核实证据内容真实性。一旦发现伪造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重要环节向当事人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2.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发挥处罚震慑效果。依据不同情况,对于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或组织、诉讼代理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加大违法成本。


1.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强化释明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对伪造证据行为多发的证据类型或程序环节保持敏锐度。对庭审过程中由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通知该单位到庭接受质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人,应努力提高证人出庭率。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实地核实证据内容真实性。一旦发现伪造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重要环节向当事人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

2.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发挥处罚震慑效果。依据不同情况,对于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或组织、诉讼代理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加大违法成本。

3.完善事故认定程序,及时固定有利证据。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未经亲戚朋友、诉讼代理人的教唆或指示,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比较客观真实。因此,建议强化交警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能力,及时了解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具体住址、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信息,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当事人事后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完善信息收集与归档程序,为法院审查事实进而终局解决事故纠纷提供有利条件。

4.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寻求多方合力解决。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单位用人情况的备案,便于法院核实受害人工作情况时有据可查;强化行政管理,切实规范企业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行为。强化机关单位等的公章管理,规范证明出具程序,并建立备案待查制度。加强与交警部门、劳动部门、村(居)委会、保险机构、医院等的协调沟通,形成多方合力,减少不诚信违法行为。

5.建立诚信档案机制,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档案与黑名单制度,将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予以登记,并及时曝光。丰富信息甄别渠道,加强与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动,构建防范虚假证据的网络。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人们树立诚信的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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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虚假证据的对策建议

1.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强化释明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对伪造证据行为多发的证据类型或程序环节保持敏锐度。对庭审过程中由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通知该单位到庭接受质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人,应努力提高证人出庭率。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实地核实证据内容真实性。一旦发现伪造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重要环节向当事人进行作假风险揭示及诉讼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2.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发挥处罚震慑效果。依据不同情况,对于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或组织、诉讼代理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加大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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