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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3 01:30:34
文档

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将财产移交给质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质押具有一切担保物权的特征,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优先受偿,但需在质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需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法律分析;一、什么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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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将财产移交给质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质押具有一切担保物权的特征,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优先受偿,但需在质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需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法律分析;一、什么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将财产移交给质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质押具有一切担保物权的特征,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优先受偿,但需在质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需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出质人和质权人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二、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质权人的权利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结语

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出质人将财产移交给质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质物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的权利。质押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权无效。质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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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将财产移交给质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质押具有一切担保物权的特征,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优先受偿,但需在质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需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法律分析;一、什么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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