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龄认定政策:1)工龄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到退休或死亡之日计算;2)退休公务员等可合并计算以前的工龄;3)兵役期间和下士官任用前的服役时间可计入工龄;4)退休津贴需减去离职期间的1/2。工龄合并计算需申请并退还待遇。工龄认定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连续工龄需提供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期限不满1年、未实际工作、未缴纳社保、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不计入工龄。
法律分析
一、公务员工龄认定最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1、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为公务员时,按照本人意愿,根据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可以与第1项的工龄合并计算。
3、任用为公务员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可以计入第1项的工龄。
4、给予退休津贴时,除了因下列情况以外的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其1/2。
(1)因公负伤、职业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时间;
(3)被国家机构,外国机构临时雇用;
(4)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
二、工龄的合并计算是怎么样的?
1、要求合并计算工龄者,需把工龄合并计算申请书通过所属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2、被批准进行工龄合并计算的公务员,需把当时领取的退休待遇(根据公务员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的有关规定受减发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领取的待遇办理)或保险储金加上总.统令所规定的利率退还给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三、工龄由什么部门认定
工龄的认定,由当地劳动部门认定。
工龄是指国家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而连续工龄则是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一)、提供以下资料,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2、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职工缴纳聘期内足额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3、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4、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结语
根据最新政策,公务员的工龄是指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将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与现有工龄合并计算。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也可以计入工龄。在给予退休津贴时,除特定情况外,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一半。工龄的合并计算需要通过所属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申请。工龄的认定由当地劳动部门进行。连续工龄是指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提供聘用合同和单位缴纳足额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在特定情况下无法计算为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