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居住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起诉。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需按规定分割,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夫妻可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如协商不成,将根据平等、子女和女方利益、生活便利、权利不滥用等原则进行分割,通常将房屋判给男方并补偿女方一半价值。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居住权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后在房屋居住权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处理
首先,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
并且,起诉离婚后,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处理时,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
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涉及房屋居住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起诉。对于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理,应遵守相关规定,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方便生活等。在实践中,通常将房屋判给男方所有,并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以上是对民法典中离婚居住权纠纷和宅基地上房屋处理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