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没有连带关系,刑事案件讲究“罪刑一致”,没有连带的说法,有可能负连带责任的仅限于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后,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对民事赔偿有连带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刑事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一、立案后可否撤案
刑事案件不得随意撤案,撤销案件的类型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中予以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可以撤诉的;但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告人则不能撤诉,因为公诉案件,就是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