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属于交通管理大队管理,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是一个系统的直属机构,属其中的一个职能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