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材料以及担保物权的特征和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旨在确保债务履行,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其特征包括: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以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的多为具有性的主权利,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法律分析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材料:
1. 申请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 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法人身份证明书;
3. 授权委托书(可委托律师);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5. 担保物权证明文件,包括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以及欠款明细等。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旨在确保债务履行,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其特征在于: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结语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担保物权证明文件等材料。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旨在确保债务履行,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其特征包括: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担保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与用益物权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