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继承遗产需满足遗嘱或主要赡养义务,主要赡养义务可从经济或劳务两方面考虑。民法典规定继承顺序,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再婚后继承财产处分权归夫妻一方。
法律分析
一般不能,除非有遗嘱指定儿媳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嘱但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拓展延伸
儿媳的继承权益:遗产分配中的法律规定
儿媳在遗产继承中的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受到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儿媳在某些情况下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然而,这种权利的具体范围和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一些地方,儿媳只有在丈夫没有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继承遗产。而在其他地方,儿媳可能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如婚姻持续时间和丈夫的遗嘱等。此外,一些国家还存在着文化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可能对儿媳的继承权益产生限制。因此,儿媳在遗产继承中的权利应该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文化背景来确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如果在经济或生活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除非有遗嘱指定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继承遗产。遗产分割应当考虑生产和生活需要,并确保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另外,夫妻一方再婚后,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他人不得干涉。以上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