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罚款应在十五日内上缴,具体理由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与收缴机构分离。行政处罚书内容包括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罚没款收缴等。被罚款人可能需要当场缴纳或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非刑事处罚,违法者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在多长时间内上缴?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上缴,具体的缴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当场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书之中一般都有什么内容?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公民或者是单位在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却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时,一般就会受到行政处罚,该处罚是由在行政机构就职的职员作出的。如果这些违法职员作出的处罚是责令违法者支付罚款,那么被罚的人可能需要当场缴清罚款,也有可能需要在被罚后的半个月内,到指定银行,完成缴纳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上缴。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当场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书,一般包括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罚没款的收缴、救济途径等内容。被罚款的当事人可能需要当场缴清罚款或在被罚后的半个月内到指定银行完成缴纳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