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物证可以分为犯罪工具、受侵害物品、危害后果物品、非法物品、痕迹、作案人物品、伪造物品、无罪证据和其他能查明案情的物品。
法律分析
作为一名已经步入社会的社会人士,无论我们有没有遇到过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案件,对于刑事诉讼这一词语都是听过并有一些了解的。在判决刑事诉讼案件时,会涉及到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这些物证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证据,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物证包括哪些呢?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刑事诉讼中广义上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结语
物证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物证的种类多样,如犯罪工具、受侵害物品、社会危害后果、非法物品、犯罪痕迹等。它们能揭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真实情况,也有助于证明被告人的无罪。在判决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物证,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