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调解书可办理房屋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可凭调解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照顾,有扶养能力但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法律分析
一、遗产继承调解书可否房屋过户
房屋继承产生纠纷向人民起诉后,人民通过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屋继承的顺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结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房屋继承产生纠纷并经人民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可凭调解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房屋继承中,继承顺序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间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也可协商不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扶养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继承人,可少分或不分遗产。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无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配遗产予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