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过后,未履行的一方将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附期限的在期限届满时生效或失效,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对方可要求其在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履行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会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权益保障措施
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权益保障措施是确保双方在合同期满后仍能享有应有的权益和利益。首先,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后的权益分配方式,确保公平合理。其次,双方可以选择签订补充协议或延长合同期限,以继续保障双方权益。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日后维权使用。最重要的是,双方应保持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益。
结语
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权益保障措施是确保双方在合同期满后仍能享有应有的权益和利益。明确约定解除合同后的权益分配方式,签订补充协议或延长合同期限,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保持沟通和合作,切实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