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分别走两条线,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互相不影响。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明确约定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两种情形,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独立的。
法律分析
一、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因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顺序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没有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务人分别走两条线,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互相不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分类有哪些?
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分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两种情形:
①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民法典》第68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在现在生活当中年代保证这样的一种责任承担是非常的复杂的,因为不仅仅债务人需要对债权人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对于保障人员来说的话,他们也是有自己的责任需要进行承担的,所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不同的,其中一方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话,不影响到另外一方。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导致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在法律后果和影响上存在差异,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保证责任的形式分类上,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是不同的,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成立。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影响彼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