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允许与外界接触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见家属的。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且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判阶段,家属可以出庭,但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分析
在我国,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允许与外界接触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见家属的。
2、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在判决之前,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
3、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求
(一)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会见手续
辩护律师只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提出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三)律师会见时可以做的工作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原则上,家属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至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会见当事人。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为了防止有碍侦查的情况出现,家属是绝对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当然在开庭审判的时候,家属可以出庭,那庭上可以见到当事人。最好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辩护律师代为传达。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的阶段,这一阶段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家属是有权探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因此,在侦查阶段,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有权探视的。
然而,家属在探视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遵守侦查机关的相关规定,包括预约、登记、接受指导等。
2. 不得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不得泄露侦查工作秘密。
3. 不得干扰、要挟、虐待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 探视时应携带相关证明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总之,在侦查阶段,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有权探视的,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在我国,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允许与外界接触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见家属的。但是,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在侦查阶段,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