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商品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又未作说明、不符合商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中,旅游商品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1. 商品存在缺陷;
2.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又未作说明;
3. 不符合商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4.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6.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7.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8.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赔偿的范围为: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5)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6)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知识延伸:旅游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
旅游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主要有两种:
一、约定赔偿。在旅游合同中对赔偿范围有约定的,如果发生了旅游服务损害,一般均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对游客加以赔偿。如果旅游合同的约定显失公平,作为受害方的游客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二、按实际损失赔偿。旅行社应当赔偿因自己违约给游客造成的实际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情况,旅游商品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又未作说明、不符合商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包括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的、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旅游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主要有两种:约定赔偿和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2018-10-26)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游法(2018-10-26)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