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
(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保证期间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确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次,计算保证期间的长度,可以根据日历天数或工作日数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证期间中存在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日,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还需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延期、暂停或中断情况,这可能会对保证期间的计算产生影响。最后,要特别注意合同或法律中对于保证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合理、准确地计算保证期间对于维护各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结语
合理计算保证期间,维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根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保证期间可以自行确定。若约定早于或同时届满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无效。若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计算保证期间需确定起始和截止日期,并考虑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日的调整。同时,特殊规定需特别注意,以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合法。综上所述,合理、准确地计算保证期间对于维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