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缺乏明确规定,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认定。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超高或超低可请求调整。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最高法院规定,若违约金高于损失的30%,可适当减少;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具体计算方法和金额因案而异,当事人约定应符合法律。在无约定情况下,民法典解释适用。人民法院应认可当事人合法约定。
法律分析
在对商品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中,并没有具体数额的设定。
民法典中对各种情形的赔偿方式及计算方法有所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该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相应认定。
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针对不同的案将情况,关于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和金额是不同的,在具体操作中根据不同的标准执行,所得出的结果也不同。
若当事人对此有所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但若无约定,《民法典》中也对各类情况及责任判定有所解释。
结语
在商品房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相应认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减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