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贿赂罪的构成条件及在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表现。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需具有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
法律分析
一、贿赂罪构成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 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 该罪需要满足一定数额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贿赂;
4. 该罪需要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等目的。
2、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
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3、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二、介绍贿赂罪怎么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拓展延伸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认定贿赂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发生。
2. 客体方面:贿赂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该罪。
3. 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实施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该罪。同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贿赂罪。
4. 主体方面: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5. 处罚方面:犯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情况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起来,在认定贿赂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同时需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罪。
结语
贿赂罪构成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满足一定数额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贿赂,并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等目的。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