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货物损坏责任的界定及未保价物品丢失的赔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是不可抗力或货物自身原因。赔偿金额可按双方约定或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对于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可以要求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资费的三倍。对于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客户可以要求原价赔偿,如果快递公司未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则不适用最高赔偿限制。
法律分析
一、运输合同货物损坏责任如何界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可以要求原价赔偿吗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资费的三倍。
当客户寄件,填写快递单时,其实已经和快递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客户支付款项后,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提供安全、准时的服务,如果因为快递公司的过失,在快递过错中导致客户的物品的丢失或损毁,客户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实际损失,但最高不超过自费的三倍。
2、如果是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要求原价赔偿。
如果客户的未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因为快递公司的过失而损毁或丢失的,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客户未进行保价,只是填写了快递单。但是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而且对自己的免责行为作出了规定。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客户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而且不适用最高不超过资费三倍的限制。如果未报价的贵重物品,客户是可以依法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的。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坏责任由承运人承担,除非证明是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未保价物品丢失或损坏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资费的三倍。对于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客户可以要求原价赔偿。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若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客户可主张其无效,不适用最高不超过资费三倍的限制。因此,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客户有权依法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