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赔偿额的确定原则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赔偿;若没有约定或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确定,如交易习惯或合同条款;若仍无法确定,则按照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若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依照规定进行赔偿。《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内容不明确时的补救措施,如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履行地点、期限、方式以及履行费用的负担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
本条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规定了四个原则: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结语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货物的赔偿额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赔偿;二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可以通过协议补充或依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如果仍无法确定,则按照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四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补救措施和履行方式,例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地点、期限、方式和费用负担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三章邮政服务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四十八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条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绝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