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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租赁物给第三人带来的侵权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3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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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租赁物给第三人带来的侵权责任?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责任。这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建筑物责任。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不负产品责任,因为其经济地位与销售者不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在建筑物责任方面,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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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责任。这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建筑物责任。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不负产品责任,因为其经济地位与销售者不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在建筑物责任方面,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责任。这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建筑物责任。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不负产品责任,因为其经济地位与销售者不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在建筑物责任方面,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通常有三种情形:

1.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由租赁物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虽非租赁物的制造商,但在承租人于租赁期满行使留购选择权时,出租人便成为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仍不负租赁物的产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其经济地位接近于金融业者,而异于商业销售者,实质的买卖关系存在于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第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并不与租赁物发生直接联系,不具备有关租赁物的商品知识、信息、检测技术和手段等。

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对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为经营者,应对租赁设备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运行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当然应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出租人并未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行没有支配权,同时,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对价关系,不存在租赁物的运行利益。因此,对租赁物属高度危险作业设备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建筑物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收回投资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若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通常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建筑物责任。然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不承担这些责任,因为其经济地位与销售者不同,且对租赁物的运行没有直接支配权。因此,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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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租赁物给第三人带来的侵权责任?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责任。这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建筑物责任。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不负产品责任,因为其经济地位与销售者不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在建筑物责任方面,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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