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满一年被辞退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支付1个月工资;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根据所得额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和相关费用进行平均计算;企业宣告破产时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再次任职、受雇时不再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入职不满一年被辞退怎么赔偿
1、入职不满一年被辞退的,一般是支付1个月工资,故意辞退赔偿2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经济补偿金的个税交纳情况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入职不满一年被辞退的情况下,一般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故意辞退的情况下则应支付2个月工资。另外,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根据税法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一次性补偿收入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宣告破产时,从该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再次任职、受雇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