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被同学打伤的情况下,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学生在校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伤害,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总之,学校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一、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然后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校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然后对学生进行赔偿。
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是否有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向学生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赔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同学打伤,学校的责任应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若学生受到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