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计件工资制在要求加班费方面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按照不同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加班费的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计件工资制在要求加班费方面的规定。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计件工资制如何要求加班费?”改为“计件工资制在要求加班费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不管是计件工资制的员工,还是其它合同形式的员工,在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加班工作的,就是可以合法的的获得加班工资,对于用人拒不支付的情况,可以采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可以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处理。
结语
首先,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后,对于用人拒不支付的情况,可以采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