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金额到期未交的处理方式如下:
1、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及时出资的股东对于未出资的部分,在公司面临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需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3、若被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将面临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与监管:
1、注册资本的概念: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认缴的出资额;
2、认缴制度:我国实行的是认缴制度,即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
3、监管机制:工商部门不再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进行核实,但会对公司的信息公示进行监管;
4、法律责任: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
5、债务风险: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可能导致公司在承担债务时出现资不抵债的风险;
6、公司运营:注册资本未缴齐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对外投资等活动。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若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资金,将对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面对公司债务需承担相应的清偿或赔偿义务,并且一旦虚假出资行为被认定,还将面临不低于虚假出资金额5%至15%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