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纳税人可按月或季度申报纳税。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规模不同,税额有所差异。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按土地面积课征的税赋,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为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多占土地,税额可在规定范围内加成征税。
法律分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还是按年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指在城市、县城、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以实际占用面积为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以有偿占用为特点。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区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三)城市,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指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四)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服。城市、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级划定。
(五)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结语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4月和10月。然而,有些地方未严格执行此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标准根据城市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的一种税赋。该税项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被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多占土地,税额可在规定范围内加成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