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营利与非营利,公益与公司形成对照。在监督机制、税制优惠、准入机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吗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2、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主要内容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拓展延伸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及法人资格要求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及法人资格要求取决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分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母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注册登记;其次,分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同时,分公司还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关于法人资格,分公司通常被视为母公司的分支,享有一定的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法律地位和责任通常由母公司承担。具体的法人资格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能力、责任范围、营利与非营利性质、监督机制、税制优惠、准入机制等多个方面。特殊法人则由特别法规定。在处理涉及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时,应充分了解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