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法律分析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拓展延伸
针对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现代社会,女性职工在职场中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压力。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女职工的产假、产检假和产后护理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其次,对于女性职工在职场中遭受的性别歧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进行歧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女性职工在职场中遭受的性骚扰或者性侵犯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害女职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责令单位定期安排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所需费用列入用人单位成本。
综上所述,针对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产假、产检假和产后护理方面,以及性别歧视的防治和性骚扰、性侵犯的惩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女性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有效预防和惩治了性别歧视和性骚扰、性侵犯等不良现象,维护了职场的公平和正义。
结语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