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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热热闹闹的鞭炮声中,小红和小明领证结婚了。婚前,小红的舅舅很喜欢小红,对于小红结婚一事十分高兴,于是告诉小红自己打算送一个电视和一台电脑作为新婚礼物,小红欣然接受了。但由于舅舅常年在外地,因此,舅舅在小红婚后的第一个春节,自己回家探亲时,才送给了小红。
不料,婚后第二年,小明要求小红放弃自己每个月一万五的工资,辞职回家备孕,并许诺每个月给小红五千块钱作为零花钱,小红心里十分明白,所谓的零花钱并非自己随意支配的意思,而是全部只能用于家用,自己将丧失平等的家庭地位,因此坚决拒绝,二人不欢而散,小明威胁几次无果后终于答应了小红的离婚请求。
二人过去并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协议。在商量如何分配财产时,小明认为,小红不愿意给自己生孩子,十分对不起自己,因此当年小红舅舅送的电视和电脑自己理应分走一个,小红不愿,于是找到了律师,想要询问小明究竟能否分走自己才用了一年的电视和电脑。
律师表示,该案中,小红舅舅送给小红的电视和电脑实则属于十分典型的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
虽然小红并没有对不起小明,二人婚姻破裂的原因在于小明的过错,而非小红。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红虽然早在婚前就接受了舅舅的赠与,但是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的电视和电脑。电视和电脑的所有权是在小红小明的婚姻关系期间,才转移给小红小明双方的。且舅舅在赠予时并没有明确说明只送给小红,在小红小明并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电视和电脑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有权要求分割。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想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要求写明该财产确定只归自己一方的方式。
笔者:柯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