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保留劳动关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一至四级伤残员工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提供劳动,五、六级伤残员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员工仍适用原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需注意具体证据和法律限制。工伤员工虽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
法律分析
一、工伤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不用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解除或终止该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外,用人单位只能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39条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者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应仍适用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另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39条的规定解除。
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对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另外,该条第六款的适用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并不代表日后就都不能解除了。不过即使劳动者因为工伤遭受的损害很严重,无法继续工作的,此时单位也只能让其退出工作岗位,但双方之间还是保留了劳动关系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与伤残等级有关。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保留但不再提供劳动;对于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保留且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仍适用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即终止。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然而,在实践中需注意特定情况的适用性。总之,工伤员工在严重损伤情况下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关系仍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