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证明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十五日内开具。离职证明的用途包括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按正常手续离职、自由身份、转移人事关系等。开具离职证明需注意格式和盖章,复印件无效。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区别在于主体和时机不同,前者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后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员工离职证明什么时候开
员工离职证明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十五日内开。离职证明的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说明,同时也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绩办理的,其与原单位没有存在任何劳动纠纷。
二、离职证明的用途
离职证明有下列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移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开离职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开离职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鲜章”,这就是说离职证明复印件是无效的。
3.离职证明上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三、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区别
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出具的主体不同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由劳动者提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时机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
离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员工离职证明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十五日内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说明,同时也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与原单位没有劳动纠纷。离职证明的用途包括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正常离职、自由身份以申请失业金或新职位,以及办理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转移。开具离职证明时需注意格式、鲜章和章的合法性。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相比,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