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专利权在被授予后,若被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过复审并确认后,该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方面。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专利权在被授予后,若被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确认后,该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拓展延伸
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可以基于以下理由:
1. 未披露相关技术信息,使公众无法实施该发明或使用该实用新型;
2. 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如缺乏创造性、实用性或非专利性;
3. 专利申请包含错误、不准确或模糊的描述,导致无法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
4. 专利申请未披露相关技术信息,但并未明确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
5. 专利申请存在不当的引用或参考文献,导致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同或相似。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可以基于以下理由:
1. 设计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审美要求或行业标准;
2. 设计存在明显的不适于实用的特点,使得该设计不能用于实现其预期的目的;
3. 设计存在显著的差异,使得该设计与已有的设计相同或相似,但并未说明该差异具有显著性;
4. 设计存在不当的纹理或图案,使得该设计与已有的设计相同或相似。
结语
专利权在被授予后,若被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确认后,该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