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温补贴应计入个税,按照国家税法统一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高温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的高温补贴均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高温补贴是否计入个税?
高温补贴应计入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的通知》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的高温补贴均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广东省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
对于每年5个月的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纳税?广州地税表示除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和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高温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高温补贴是否计入个税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根据《关于高温天气发放高温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高温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高温补贴属于“补贴、津贴所得”项目,不应计入个人所得税。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而高温补贴作为一种补贴、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此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规定,高温补贴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畴,应计入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具体执行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高温补贴的计税方式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将高温补贴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有些地区则将其纳入“补贴、津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温补贴是否计入个税,应根据具体地区、具体行业和规定来确定。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温补贴应计入个税。高温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因此,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的高温补贴均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03-02)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