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部门提出申请;
4、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申请竣工验收;
9.镇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