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地役权分类具体如下:
1、以地役权的实现为标准,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时间是否继续,可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在外部,可以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通行地役权;与水有关的地役权;俯瞰地役权;照明地役权;支持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设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