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传播价格上涨信息,哄骗价格,促进商品价格上涨过高;
(4)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其他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
(6)通过提高等级或降低等级的方式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没收暴利;
(8)违反法律、行规禁止的,可以没收本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处罚款;
(6)可以没收本法律、没收本法规禁止的第十四十四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律、没收违法可以没收违反法律、没收违反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的,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律、没收违法律、没收的,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的,没收违法行行行律、没收的,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律、没收的,没收的,没收违法律、没收违法规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国家,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