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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1 1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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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受诉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一、基层管辖涉外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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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受诉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一、基层管辖涉外案件的司法解释。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受诉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

一、基层管辖涉外案件的司法解释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高级人民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基层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高级人民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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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受诉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一、基层管辖涉外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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