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定居国不受理的,可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我国最后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没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进行管辖。
一、涉外离婚管辖的问题是什么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管辖情况是什么
1、中国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
2、中国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
3、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管辖的离婚案件;
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亦可受理。
三、涉外婚姻诉讼如何确定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