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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3 12: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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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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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转让、出租、抵押的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的性质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一般不同的方式所存在的情形就是不一样的,但出让是属于一种的物权,而划拨的土地当事人只会获得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同土地性质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的。

一、划拨用地发展历程是怎样

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我国现行的划拨用地的主要项目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

当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单位必须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改无偿划拨为有偿供地)。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2、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5、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规和的有关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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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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